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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黄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0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路8号。负责人:郑志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锡兴,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职员,住所地: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冬梅,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职员,住所地:钦州市。被告:黄爵,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黄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外协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黄爵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2元,减半收取450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谢春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