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8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403号原告:方某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金某某,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方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春峰法官助理 阴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