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403号原告:方某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金某某,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方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春峰法官助理 阴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