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再兴与杨炳彬、许清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兴,杨炳彬,许清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483号之一原告:杨再兴,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杨炳彬,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许清发,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杨再兴与被告杨炳彬、许清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杨再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再兴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杨再兴负担。审判员 吕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耀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