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富莲诉被告马富太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富莲,马富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347号原告:马富莲,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白世明、包统秀,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富太,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马富莲与被告马富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马富莲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富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富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富莲负担。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