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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富莲诉被告马富太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富莲,马富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347号原告:马富莲,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白世明、包统秀,浩门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富太,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马富莲与被告马富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马富莲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富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富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富莲负担。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