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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游良功与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良功,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28号原告游良功,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被告高海涛,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兰考县,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游良功诉被告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良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良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游良功负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