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游良功与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良功,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28号原告游良功,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被告高海涛,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兰考县,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游良功诉被告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游良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良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游良功负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