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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8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爱提克·阿巴、马国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提克·阿巴,马国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350号原告:爱提克·阿巴,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马国柱,男,1968年2月4日出生,回族,司机,现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吉林路999号鸿泰康城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马蕻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骏,系公司员工。原告爱提克·阿巴诉被告马国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爱提克·阿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提克·阿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提克·阿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爱提克·阿巴负担。审判员  陈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