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99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关于张秀君与王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990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君,王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99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秀君。被执行人王书学。关于张秀君与王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书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书学所有的红木家具(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1日止。二、被执行人王书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书学允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在本次查封期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瑞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