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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丽与沈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沈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883号原告:张丽,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沈晓红,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沈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丽担负。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 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