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鲁守义诉被告辽宁帝云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守义,辽宁帝云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781号原告鲁守义,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苗山路14-1号1-5-1。原告委托代理人流畅。被告辽宁帝云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守义诉被告辽宁帝云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守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和晓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