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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学斌与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斌,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691号原告:刘学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杰。原告刘学斌与被告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刘学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学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刘学斌负担。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仰 华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