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275号原告计某某委托代理人于广林,承德县高寺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与被告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素某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某撤回对被告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计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