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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兴家与被执行人韩伟、韩恩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兴家,韩伟,韩恩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任兴家,男,汉族,1981年10月生,住河津市樊村镇任家窑村。被执行人韩伟,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住宅楼二区*号楼4门*楼东。被执行人韩恩起,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老区*栋5门东。申请执行人任兴家与被执行人韩伟、韩恩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兴家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伟、韩恩起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6685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