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罗文贤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罗文贤,何灿豪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8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39270。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千,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12127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文贤,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球,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010678901。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灿豪,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罗文贤因与何灿豪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字第7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审判程序有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70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元、上诉人罗文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2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甘 炫审判员 刘永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