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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杜保军与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保军,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425号原告杜保军,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郎庄村河西北路南文化路西,法定代表人邓勇。被告河南省九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世白。本院在审理杜保军与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九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保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九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 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