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舞钢市汇龙工程机械配件中心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汇龙工程机械配件中心,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724号原告:舞钢市汇龙工程机械配件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北段,注册号:410481600005366。经营者:郭建国,男,汉族,1958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0110109312。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法定代表人:王术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舞钢市汇龙工程机械配件中心诉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舞钢市汇龙工程机械配件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舞钢市汇龙工程机械配件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