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3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培泰与陈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培泰,陈少娟,茂名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3651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冯培泰,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云,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少娟,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菲菲,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茂名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福华路*号大院*****号首层**号房。法定代表人:胡鑫。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双山四路*号大院*号楼。法定代表人:余夕志。原告冯培泰与被告陈少娟、第三人茂名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冯培泰和反诉原告陈少娟同时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培泰和反诉原告陈少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冯培泰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陈少娟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冯培泰负担。本案反诉费1082元,由反诉原告陈少娟负担。审 判 长 李钦明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人民陪审员 黄昆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