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路志亮与孙洪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志亮,孙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24号申请人路志亮,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孙洪祥,男,1964年5月30日,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人路志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洪祥驾驶的五莲产三轮汽车(发动机号9635XXXX)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洪祥驾驶的五莲产三轮汽车(发动机号9635XXXX)一辆。扣押期间,由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看管。扣押期限:从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申请人孙洪祥负担(申请人路志亮已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文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