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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万章与孙蓉蓉、孙建波、孙敬坡、孙秋梅、孙秋典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章,孙蓉蓉,孙建波,孙敬坡,孙秋梅,孙秋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孙万章,男,1945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蓉蓉,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建波,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敬坡,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秋梅,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秋典,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孙万章与孙蓉蓉、孙建波、孙敬坡、孙秋梅、孙秋典赡养纠纷一案中,因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万章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