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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948杨光与相城区阳澄湖镇高桂建副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相城区阳澄湖镇高桂建副食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948号原告:杨光,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十八站林业地区。被告:相城区阳澄湖镇高桂建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陆巷村南北街。经营者:高桂建,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与被告相城区阳澄湖镇高桂建副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义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