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卢叶辉与赵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叶辉,赵保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587号原告:卢叶辉,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赵保伟,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卢叶辉与被告赵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叶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保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卢叶辉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保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叶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计1922元由原告卢叶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