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邓集林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湘12刑更24号罪犯邓集林,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集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脏款11.4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张容、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邓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收到执行机关提交的“关于申请撤回罪犯邓集林减刑材料的报告”。经审查,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邓集林减刑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同意执行机关撤回罪犯邓集林的减刑材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