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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刘叶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林,刘叶龙,张军,范娟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开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叶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云,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军。原审被告:范娟华。原审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B座9、10层。主要负责人:武志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树林因与被上诉人刘叶龙、张军、范娟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且缺席判决不当,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原审中王树林送达地址不完整,应为“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嵩地墕村路焉则自然村16号”;王树林驾驶的牌照为晋H248**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追加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县支公司为被告;车辆晋H248**的投保人为保德县通顺汽贸有限公司,应追加其为被告,以确定晋H248**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树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明柱审判员 李钧& # xB;审判员 马   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