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秀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306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组织机构代码证72324252-1。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杨秀珍,女性,汉族,生于1967年1月8日,住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假日绿洲”小区G栋7楼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