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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XX1与费X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XX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4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XX1,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费XX1,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刘XX1与被申请人费X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川0181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费XX1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刘XX1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X1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费XX1在中国农业银行都江堰支行622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48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费XX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江堰市支行621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4062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人刘XX1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都江堰聚源支行022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限额人民币5000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月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