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海鹏与被执行人何华雄、欧国富、邓向荣、邓策林、何建雄、何常靑、唐伟、何泽文、李片珍、何春雄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鹏,何华雄,欧国富,邓向荣,邓策林,何建雄,何常靑,唐伟,何泽文,李片珍,何春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6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朱海鹏被执行人:何华雄被执行人:欧国富被执行人:邓向荣被执行人:邓策林被执行人:何建雄被执行人:何常靑被执行人:唐伟被执行人:何泽文被执行人:李片珍被执行人:何春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鹏与被执行人何华雄、欧国富、邓向荣、邓策林、何建雄、何常靑、唐伟、何泽文、李片珍、何春雄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责令申请执行人何华雄、欧国富、邓向荣、邓策林、何建雄、何常靑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朱海鹏52548.93元,案件受理费872元,合计53420.93元;二、责令被执行人唐伟向申请执行人朱海鹏赔偿损失10606.5元,案件受理费145.5元,合计10752元。三、责令被执行人何泽文向申请执行人朱海鹏赔偿损失10606.5元,案件受理费145.5元,合计10752元;四、责令被执行人李片珍向申请执行人朱海鹏赔偿损失10606.5元,案件受理费145.5元,合计10752元;五、责令被执行人何春雄向申请执行人朱海鹏赔偿损失10606.5元,案件受理费145.5元,合计10752元。负担执行费用134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伟给付了赔偿款10606.5元,被执行人何泽文给付了赔偿款10752元。经本院到相关部门调查了解以及各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梁审 判 员 张 勋代理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秋忠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