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501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后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凌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后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凌云,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后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凌云,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后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凌云,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后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01号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被告:张家港市后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品连。被告:李凌云,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后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凌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申工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坚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