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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举前申请执行张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举前,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举前,男,1931年1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惠民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被害人赵玉兰之夫。被执行人张健,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街道太顺街西局宅小区**号楼*单元***室。现服刑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6)黑02刑初字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王举前申请执行张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辖区内,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云飞审判员  高艳萍审判员  朱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