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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宋汝明与郑泽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汝明,郑泽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347号原告:宋汝明,男,195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国,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泽山,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宋汝明与被告郑泽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宋汝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汝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汝明负担。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