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义荣与李中礼、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荣,李中礼,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435号原告郭义荣,女,汉族,1958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中礼,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伟,女,汉族,成年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荣与被告李中礼、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交被告的住址,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待提供新的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义荣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郭义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现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