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志昇制衣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志昇制衣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916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志昇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志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常州市金坛区志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州市金坛区志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市金坛区志昇制衣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50元(已减半),由常州市金坛区志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汪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