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段培凯与彭安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培凯,彭安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段培凯,男,1960年8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彭安崇,男,1985年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段培凯与彭安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安崇长期外出不归,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兴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