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铁与徐健、黄成成借款合同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铁,徐健,黄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孙铁,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徐健,住辽源市。被执行人:黄成成,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铁和与被执行人徐健、黄成成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