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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铁与徐健、黄成成借款合同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铁,徐健,黄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孙铁,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徐健,住辽源市。被执行人:黄成成,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铁和与被执行人徐健、黄成成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