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新兴与陈文轩、余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兴,陈文轩,余丽宝,李瑞福,王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5064号原告:吴新兴,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文轩,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余丽宝,女,1987年2月15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瑞福,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王海英,女,1984年6月15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吴新兴与被告陈文轩、余丽宝、李瑞福、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吴新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新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计622.50元,由吴新兴负担。审 判 长 张 延 胜人民陪审员 邓 瑞 明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衍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