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可军与高云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军,高云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631号原告:张可军,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高云虎,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原告张可军与被告高云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张可军于2017年5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可军负担。审 判 长 梁学钢审 判 员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