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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田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40号罪犯田宇,男,汉族,1997年8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被告人田宇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亳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田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田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与其同案犯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田宇的陈述证实,该罪犯田宇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田宇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刑初字第03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该犯与同案犯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方经济损失79.57万元,取得了谅解,本院认为,罪犯田宇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田宇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田宇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