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刘香、王立彬等与聊城市益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香,王立彬,王立瑞,聊城市益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家明,陈稳柱,陈亚召,毛子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086号原告:李刘香,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原告:王立彬,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原告:王立瑞,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益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以北庐山路以西。法定代表人:祝以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咸柱,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聊城市。被告:陈家明,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陈稳柱,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月娇,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陈稳柱之妻。被告:陈亚召,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晋州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成,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子存,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刘香、王立彬、王立瑞诉被告聊城市益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家明、陈稳柱、陈亚召、毛子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刘香、王立彬、王立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刘香、王立彬、王立瑞撤回对被告聊城市益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家明、陈稳柱、陈亚召、毛子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刘香、王立彬、王立瑞负担。审判员 席守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