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保松与郭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保松,郭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3号申请执行人:潘保松,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工人,住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娥,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潘保松与郭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