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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保松与郭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保松,郭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3号申请执行人:潘保松,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工人,住湖北泰友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娥,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潘保松与郭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