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宗桦、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学伦、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桦,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学伦,刘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桦,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158��。法定代表人:李明康,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学伦,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兵,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李宗桦、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学伦、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6日向上诉人李宗桦、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按要求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缓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宗桦、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