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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留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872号原告: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田湖镇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571017244W。法定代表人:吴成明。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候天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5561XD。被告:洛阳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栾川县长春路。法定代表人:张红照。被告:郭留庆,男,汉族,1961年5月20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留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计4412元,由原告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席晓峰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