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字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永发与李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永发,李明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字1713号原告吴永发,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李明刚,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发与被告李明刚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发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明刚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发撤回对被告李明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宜力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