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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字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永发与李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永发,李明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字1713号原告吴永发,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李明刚,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发与被告李明刚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发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明刚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发撤回对被告李明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宜力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