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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242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2888号。负责人:王伟,经理。王某与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