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军与王学明、何佳暧、段虹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王学明,何佳暧,段虹见,周军,王学明,何佳暧,段虹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378号原告:周军,男,汉族,现年35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王学明,男,汉族,现年54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何佳暧,男,汉族,现年28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段虹见,男,汉族,现年24岁,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周军与被告王学明、何佳暧、段虹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周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审判员 廖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