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香宁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分公司、陕西栋梁之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香宁,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分公司,陕西栋梁之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49号原告:贾香宁,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建党(系原告之夫),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70号。法定代表人:荆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雅娟,女,该公司人事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世,男,该公司法务。被告:陕西栋梁之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未央路126号赛高国际大厦D座1005室。法定代表人:杨永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贾香宁与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庆路分公司、被告陕西栋梁之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因原告贾香宁就本案中所涉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在(2015)碑民初字第05499号案件中主张,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必须以前案审理结果为依据。2016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6)陕0103民初74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2017年4月,本案恢复审理。2017年5月11日,原告贾香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香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香宁负担。审 判 长 李红玉审 判 员 孙东燕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雅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