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贺爱兰与湖南石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爱兰,湖南石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51号原告贺爱兰,女,汉族,1943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湖南石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石泉山庄)。法定代表人杨宇。被告杨宇,男,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贺爱兰诉被告湖南石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爱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贵宾卡客户本金3.2万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生活补贴共计4800元;3、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贺爱兰与被告湖南石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CX057)的《预订贵宾卡居住合同书》,2014年4月16日又续签了《贵宾卡续签合同书》,并预交了32000元,同时办理了石泉老年公寓居住权证、床位卡。被告自2015年5月25日起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既不退还原告预付的消费本金,又不支付合同约定的生活补贴。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告湖南石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暨杨宇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予以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爱兰对被告湖南石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