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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家尧、胡兆全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尧,胡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尧,男,1966年生,蒙古族,住青县。被执行人胡兆全,男,1959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执行张家尧与胡兆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尧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胡兆全的债权30000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未到位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胡兆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张家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长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