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晋州市XX通饲料有限公司、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晋州市XX通饲料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20号原告冯某,男,汉族。被告晋州市XX通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晋州市官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男,汉族,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彦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