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张娇宝、蔺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娇宝,蔺亮,张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娇宝,女,汉族,1975年8月15日生,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蔺亮,女,汉族,1972年8月3日生,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张彩容,女,汉族,1980年5月8日生,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594号民事责令被执行人蔺亮、张彩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蔺亮、张彩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蔺亮、张彩容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