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初716号原告:郭某,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高亚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打临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高亚楠,被告赵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平均分割。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持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赵某2,现年13岁。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近三年,被告不工作,经常半夜回家,对原告也不关心,因为家庭矛盾,对原告及家人拳脚相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近三年因为身体健康的原因,收入有所减少,并非不努力工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2,现就读于高庙小学。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近三年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存有争议,原告主张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否认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出警记录单3张、照片2张,拟证明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其发生争执,并殴打她,夫妻感情已经��裂。被告辩称,他的确与原告发生了争执,但并未将原告打伤,且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原告生活不检点,与陌生男子关系暖昧,才导致争执的发生。原告所提供的照片,是他和原告本人,当时他正在抢夺原告手中准备伤害他的刀。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与他人的聊天信息记录,拟证明他之所以与原告发生争执是由于原告对家庭不负责,并非无中生有,故意制造矛盾,但他愿意原谅原告,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原告不认可。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的女儿赵某2就其父母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意见,赵某2表示需要一个美满、完整的家庭,反对父母离婚,让自己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希望父母破镜重圆。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已经共同生活14年的时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是每个家庭都不可避免的,大部分夫妻都能够妥善解决矛盾并幸福的生活,所以原、被告对自己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应该从珍惜家庭生活的角度出发,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互相包容、互相帮助,对症下药。原、被告应该学会独立解决夫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两个人的矛盾两个人商量解决,双方亲戚、朋友的介入有时不利于夫妻矛盾的化解,且在处理问题时应在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的前提下,注意方式方法、说话态度,切忌争吵、揪扯,才能达到促进夫妻感情、解决夫妻矛盾的目的。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自己所作的一切都是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赵某2作为一个未成年人,迫切希望自己能够拥有一个完整、美满的家庭,不想因为父母的离异而使自己变为一个心灵扭曲的少年,真心盼望父母能够化解矛盾,回归家庭。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孩子成长的至关重要,希望原告能够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也希望被告能够珍惜这次机会,改正自身的不足,从生活中多关心、关爱原告,杜绝采取任何伤害原告的行为,使原告能够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也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苏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