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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红侠与郝冬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侠,孙丽萍,党荣芳,郝冬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郝明东,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33-1号原告:李红侠,女。原告:孙丽萍,女。原告:党荣芳,女。被告:郝冬冬,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军,男,系被告郝冬冬之父。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北关街254号军分区招待所****楼。法定代表人:王宽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荣安,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郝明东,男。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B4区迎宾大道***号豪盛花园*座***室。法定代表人:陈加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栋***层。负责人:原廷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红侠、孙丽萍、党荣芳与被告郝冬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郝明东、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红侠、孙丽萍、党荣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侠、孙丽萍、党荣芳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侠、孙丽萍、党荣芳撤回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亚莉审 判 员  常忠民人民陪审员  姚银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