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王凯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王凯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332XR。代表人:司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凯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告王凯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宏浩 微信公众号“”